因而,比例原则自然无法全然由法治国原则予以导出。
就理论主张而言,各种学术与理论观点是其主要内容。在宪法规范化实施缺失的情况下,宪法惯例的作用必然极其有限,由此,宪法惯例的应有作用也就会被忽视。
虽说这一过程并不意味着与中国的既有体制结构全方位的决裂,但毋庸讳言,中国的进一步改革应该彻底清理与改造阻碍中国发展的体制性因素及结构,进而锻造与铸就出符合中国发展要求的新型国家体制。在改革重启与展开的过程中,这两种类型的宪法惯例也会或应会产生来回往复的互动与渗透,进而使得各种类型的宪法惯例内容得以丰富与稳定。客观地说,这个《决定》的开放程度和胆略,也超乎我的预期。对这种底线的坚守,就是宪法学思维的要旨。作为经济学者的吴敬琏教授、张维迎教授等主张设立统领中国改革的专门机构(改革委员会),并且认为这是判断中国是否进行真正改革的标准与关键。
由于理论主张可能是理想化的,或者所主张的内容反应了思考者的特定认知与偏好,或者学者的认识逻辑具有封闭性与整全性,如此众多的特征决定了理论主张并不等同于行动建议,而更多的只能是行动建议的资源。在这一意义上,中国的进一步改革就依然属于建国过程,而这恰恰属于宪法学尤其是政治宪法学所要考虑的重大课题[②]。具体请参见,《消除体制机制弊端 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详解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思路》,《中国财政》2013年第23期,第9页。
具体请参见,《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77页。17. 具体请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法释〔2013〕5号,2013年3月27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同样,宪法实施也是树立宪法权威的根本途径。
与此同时,党的领导也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不能违反宪法实施的要求。持宪法间接实施观点的学者范进学认为:法律是立法机关依据宪法将宪法原则和规定予以具体化的行为规范,行政机关依法执法、司法机关依法司法、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守法不仅使法律得到了实施,同时也使宪法得到了实施。
《决定》对我国宪法实施制度的分析,为我国宪法学的理论研究提供了一个范本。宪法的直接实施和间接实施甚至已经成为宪法实施的一种重要的类型划分。在《决定》重新突出宪法实施的地位和作用的背景之下,新时期我国的宪法实施应主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宪法实施是指宪法条文的直接实施,而不是宪法条文的间接实施。习近平总书记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宪法实施属于法律实施的一种具体形式,有其独特的目的和途径。这说明,《决定》对宪法实施的定位,不是指宪法的间接实施,而是指宪法的直接实施,是将抽象的宪法规范与具体的宪法事件相联系,是将宪法规范应用于具体的宪法事件。长期以来,我国宪法学界对宪法实施问题的认识和看法不一,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很多宪法学者先入为主地站在西方的立场上分析中国问题。可见,宪法实施是依宪治国的核心要义。
其中,宪法监督是宪法实施的核心内容。总之,《决定》为我国宪法学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目标和要求。
所以,有必要回归到宪法文本,以宪法文本为原点,从中总结和概括我国宪法实施的具体途径。我国著名宪法学家许崇德指出:好的宪法,贵在实施。
这些制度在宪法条文中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第二,宪法实施的途径包括宪法遵守、宪法解释、宪法监督、宪法修改等,其中宪法监督是宪法实施的核心内容。否则,宪法如果得不到充分实施,那么,法典写得再美妙,亦属徒然。今后一个时期,应当围绕宪法实施着力思考和解决以下几个问题。第二,宪法实施应当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制度背景,突出宪法实施的中国特色。所以,综合考虑宪法实施的具体性和独特性,得出的结论是,宪法实施的途径主要是宪法遵守、宪法解释、宪法监督、宪法修改。
宪法实施的关键在于具体的制度实行。我们并不反对借鉴和吸收西方宪法学理论的优秀成果和先进理论,但是,我们在移植西方宪法学理论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将西方理论与中国问题进行嫁接,避免出现淮橘为枳的尴尬局面。
由此看,宪法的实施似乎是一个不证自明的命题,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决定》为什么要重提宪法实施呢,对此,《说明》进行了很好的解释。《决定》在阐述我国的宪法实施制度时,也始终将重点放在宪法监督制度的层面,指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第二,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学理论研究,为宪法实施提供理论依据。
法律实施是发挥法律作用、实现法律目的、展示法律价值的主要途径。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在我国的制度背景和现实国情之下,究竟应当如何实施?既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命题又是一个现实问题。所以,《决定》立足我国的具体国情,要求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正是在对我国宪法实施本土资源进行客观分析和冷静思考的基础上提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实施制度。《说明》明确指出: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宪法监督上下功夫。
例如,当前我国备案审查制度面临审查弹性过大、审查权限冲突、审查标准模糊等问题,这就需要我们依据宪法实施理论,逐一为这些问题提供解决方案,真正提升备案审查制度的实效性。由此可见,宪法实施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们首先应当对现行的宪法实施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梳理,在完成实证分析的前提下,总结我国宪法实施制度存在的不足,然后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的措施和建议,推动宪法实施制度实现创新。基本权利相较于法律权利而言,是不证自明的权利,它不仅决定了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而且也是一般法律权利产生的依据。
如果说法律实施是法律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那么毫无疑问,宪法实施就是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将宪法规范所体现的人民意志转化为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今后,宪法学界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按照《决定》对我国宪法实施制度的描述和定位,为我国的宪法实施提供中国化的理论支撑。
宪法实施作为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举措,也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宪法实施是一个世界性的宪法学课题,但是我们必须用中国眼光去观察和审视这一问题。所以,应当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为党依宪执政提供领导方式和工作制度方面的建议,在维护党的领导地位的同时,不断提升党依宪执政的水平和能力。宪法实施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具体形式。
宪法监督是实现宪法直接实施的主要路径,是宪法实施的核心内容。只有坚持了党的领导,宪法实施才能得到最根本的保证。
我国《宪法》第67条已经将宪法实施的权力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而我国《立法法》第89条、第90条规定的备案审查制度和提请审查制度,就是我国的宪法实施制度,而且是通过直接适用宪法审查立法的合宪性来达到宪法实施的效果。宪法学者苗连营在《宪法实施的观念共识与行动逻辑》一文中指出:宪法实施实际上就是适用宪法规范处理宪法争议,矫正违宪行为的活动,其关键在于通过对公权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査与监督以保护公民权利不被漫天飞舞的权力之剑所击伤。
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二是宪法遵守,即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宪法的规定从事各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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